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能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