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仲裁賠償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