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79條,裁審并列的法律程序,如何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當事人可以共同協商將勞動爭議交與勞動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加強調解機構的建設,仲裁裁決為一裁終局,設立由鄉鎮勞動站為主導、該行業的專業人員、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審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