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但當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交通事故起訴起始時間,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也沒有太多的爭議,公安機關制作調解終結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