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兩到八周歲的子女,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孩子愿意和哪一方生活,本著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除非母親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不盡扶養義務的,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女方主動離婚孩子應該判給誰,孩子判給誰與誰主動離婚沒有關系,兩周歲以下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比如一方由于種種原因喪失生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