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司同意可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以上補充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起執行,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遇到此情形,導致公司損失,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一切法律責任由離職員工承擔,為了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責任與義務,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有關離職手續補充規定的通知,綜合辦公室員工在辭職、辭退等解除勞動關系的過程中,如不按規定將扣發當年度的一個月的工資來代替公司的待通知期,形成了不穩定因素,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應賠償公司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