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推導出法律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的理由,一是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法律依據】而不能同時建立多個勞動法律關系,必然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