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由于劃撥土地的特殊屬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無法補正的,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合理期限內補正的,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否合法,應由國家收回直接作價出資或者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才能辦理出資手續,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能直接用于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