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