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公司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怎么減少注冊資本,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制定方案,根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并形成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