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二)債券、存款單;因為辦理質押的,(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