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或團體的授權,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