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