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羈押期限屆滿,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被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