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般應均等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主要有如下幾種: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