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條件之一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夫妻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根據《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