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一)行為責任原則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三)路權原則交通事故責任有幾種認定原則,(五)結果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