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并報送預繳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企業所得稅如何做分錄,并匯算清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企業需要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