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營私舞弊,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