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這二年為除斥期間,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保證期間最長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