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軍人離婚復員費能否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