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延長三十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到第159條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局的辦案時間規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辦案時間: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