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雖然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是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公司解散試用期未滿員工賠償嗎,(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