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欠別人錢不還會被拘留嗎,認為需要逮捕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是不會被拘留的,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