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說明如下: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風機房是公用面積嗎,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僅限于本幢內的公用建筑面積,房屋公用建筑面積按各戶套內建筑面積乘以房屋內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用面積分攤原則:不劃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