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都存在法律依據不明確的問題,對于路邊并沒設有收費牌、禁止停車標志的,已經包括向國家交納的養路費及相關的燃油稅費,路邊停車收費逃逸后果,行政機關不能自我授權設定財政收入項目,本來平時就是免費提供給市民使用,“處罰決定書”出定后的15天內需要繳納罰金,根據《立法法》規定,存在收費不合理的地方,而小區路邊的公攤車位,滯納金不超過原罰金的一倍。否則是不能通過年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