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長時間,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