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因而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僅僅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傳喚是不是強制措施,對于公安部門的強制傳喚,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傳喚證傳喚、口頭傳喚以及強制傳喚三種治安傳喚的方式,可以強制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故強制傳喚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對于公安機關的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可以口頭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并且強制傳喚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