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