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規定,(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年限8年,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營運轉非營運幾年報廢,且不得超過15年;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