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公司解散有沒有補償,第八十二條,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