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編制移交清冊,在規定的期限內,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移交人員離職前,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情況。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會計資料怎樣移交,結出余額,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