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有平等的處理權,歸夫妻共同所有: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者購置結婚物品的,婚前彩禮算共同財產嗎,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二)生產、經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