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之前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結婚證減少返還彩禮的條件,沒有結婚證減少返還彩禮的條件是: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了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