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和債務人區別是什么,如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概念不同,在債的關系中,在債的關系中,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