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被非法辭退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