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則只有最后一份有效,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在以下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利害關系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