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不準受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一是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盈利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七不準工作總結,四是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