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可申請復議一次,財產保全的程序,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避免財產遭受損失,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請求駁回.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查封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