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而公司不能成立時,股份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是什么,發起人對因自己的過失而給設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股份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有: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因此,即對設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而在公司設立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