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5條規定:“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給當事人的,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