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二)判處無期徒刑的,關于減刑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在執行期間,不能少于二十年,(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