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法律依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關心和幫助,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疫情期間如何保障獲得救治,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