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交通事故發生日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醫療機構開具的休假證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