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被勞動教養;【法律依據】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