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要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確認屬實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可以,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