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只要真實、合法、與案件具有關聯性,短信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四)視聽資料;短信屬于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八)勘驗筆錄,(二)書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六)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