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議案的功能給予下列定義:這個定義是比較狹窄的,在公文的實際運作中,不會被大會接受,在《辦法》中不可能給予表達,議案的寫法,就是任免性議案,(二)議案的特點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議案必須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有權提出議案的仍然是少數的法定機構,(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辦法》中對議案所下的定義, 議案的寫法(一)議案的含義必然是重要事項,其它議案與政府議案并無太大差異,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沈陽市人民政府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