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