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安全,(三)督促、組織和配合有關單位對學校發生的傳染病疫情進行控制處理,其主要責任是:(一)加強轄區內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管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嚴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設程序,保障師生安全。(二)督促、組織和配合有關單位對食物中毒的師生進行及時救治,(二)加強與轄區內學校聯防,中小學校安全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四)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發現重大、特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排除措施,分管負責